一、同時履行抗辯權有什么特點
同時履行抗辯權有以下特點:
1、同時履行抗辯權適用于雙務合同。指雙方當事人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
2、時履行抗辯權適用于雙務合同中沒有規(guī)定履行先后順序的情況。這是同時履行抗辯權與其他兩種抗辯權的重要區(qū)別。
3、時履行抗辯權主要是一種拒絕權.是指一方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下享有拒絕對方請求的權利。它是對抗對方請求權的一種權利。它不僅僅適用于買賣合同,也適用于各類雙務合同,不僅適用于現(xiàn)貨交易和即時結清的買賣,而且廣泛適用于各類不履行和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情況。
4、時履行抗辯權的法律根據(jù)在于雙務合同的牽連性。也就是指在雙務合同中,一方的權利與另一方的義務之間具有相互依存、互為因果的關系。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范圍
同時履行抗辯制度主要適用于雙務合同,如買賣、互易、租賃、承攬、有償委托、保險、雇傭、勞動等合同。
基于對待關系的雙方債務,尚應包括原給付義務的延長或者變形,尤其是債務不履行的賠償損失或讓與請求權。例如,甲有A物與乙的B物互易,因甲的過失致A物滅失時,甲應負債務不履行的賠償損失責任。于此場合,乙對甲的賠償損失請求權與甲對乙給付B物的請求權,可發(fā)生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在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有適用余地。例如,甲、乙約定,甲向乙購買鋼材,價款500萬元,丙對乙有直接請求交付該鋼材之權,若甲屆期不支付貨款,則乙可以拒絕丙的交付鋼材的請求。
在債權讓與的情況下,可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例如,甲將A車出賣給乙,價款75萬元,而乙將其對甲請求交付A車并轉移所有權的債權讓與丙。在丙向甲請求履行時,甲可以乙未給付價款為由拒絕自己的履行。
在債務承擔的情況下,同時履行抗辯權可以適用。例如,甲將A畫賣給乙,價款30萬元,由丙承擔乙的債務,當甲向丙請求支付價款時,丙可以甲未對乙交畫為由拒絕自己的履行。在可分之債中,各債務對各債權各自獨立,從而其發(fā)生原因即使為一個合同,除非其一方的對待給付為不可分,也應各得就自己的部分獨立為同時履行抗辯。
同時履行抗辯權也可以適用于連帶之債。例如,甲乙向丙購買1000斤烏龍茶,價款10萬元,約定甲乙和丙丁均應負連帶責任。當甲向丙請求交付1000斤烏龍茶時,丙可主張甲應為支付全部價款的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因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解除而產(chǎn)生的相互義務,若基于對價關系,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