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賣合同中買受人能拒收貨物嗎
所謂買受人拒收標的物,是指買受人對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拒絕接收或不予認可的意思表示。它包括兩層涵義:一是買受人對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在客觀上拒收的行為;二是出賣人己轉(zhuǎn)移標的物的占有于買受人,但因標的物存在法定的或約定的買受人主觀上不予認可的事由而拒絕接受。對此,各國法律都作出了取消買賣或解除合同的規(guī)定。
在買賣合同的履行中,出賣人交付貨物不符合約定的情況經(jīng)常發(fā)生,例如所交付標的物質(zhì)量不符合約定、提前交貨、多交貨或少交貨等。對出賣人的前述行為,法律允許買受人采取多種補救措施,如退貨、修理、更換、要求出賣人實際履行、減少價款和報酬、賠償損失甚至解除合同等,而這些補救措施的前期行為往往表現(xiàn)為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所以拒收標的物是買受人實現(xiàn)違約救濟的一項基本權利。
二、買受人拒收貨物的情形
買受人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行使拒收標的物的權利:
(一)出賣人未按期交付標的物的
1、出賣人“熱情”地提前交付標的物
如果賣方在規(guī)定的日期前交付貨物,買方可以收取貨物,也可以拒收貨物。該規(guī)定賦予了買受人選擇“接收”與“拒收”的權利。我國《合同法》對此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般認為出賣人提前交付標的物,買受人可以拒收
2、出賣人遲延交付標的物構成根本違約或經(jīng)催告仍未履行的
買受人可行使合同解除權,《合同法》在此雖未明確規(guī)定買受人在此享有拒收標的物的權利,但根據(jù)合同解除權行使的法律效力,合同經(jīng)約定或法定解除后,便喪失其法律上的約束力,買受人即不再負接受標的物的義務,據(jù)此應當理解為買受人可以拒收標的物。
(二)出賣人交付標的物數(shù)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
1、出賣人超量供貨
出賣人多交付標的物在買賣合同的履行中并不鮮見,出賣人或是疏忽,或是出于讓買受人多買的目的而多交貨,對此種行為,出賣人多交標的物的,買受人可以接收或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買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價格支付價款;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的,應當及時通知出賣人。但如果出賣人交貨數(shù)量多余的部分微乎其微時,則屬于按交易習慣允許的數(shù)量彈性范圍,此時買受人有義務收取貨物,按合同規(guī)定支付價金。
2、出賣人少交貨也稱部分交貨的情形
此種情況下買受人是否可以拒收貨物,在實踐中頗多爭議,但總的原則是如果出賣人部分交貨損害了買受人的根本利益,如標的物為不可分割的整體即各部分相互依存的,或雖可以分割但少交部分為關鍵部分,或少交貨物數(shù)量過多等足以影響買受人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總之,少交貨構成根本違約時,如買受人行使合同解除權,則可根據(jù)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拒收標的物所以筆者認為,買受人只有在出賣人少交標的物構成根本違約時才可以拒收貨物,而出賣人少交標的物不影響買受人實現(xiàn)合同目的時,買受人在收取標的物后可以通過要求出賣人承擔繼續(xù)履行、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得到救濟,而不能拒收標的物。
(三)出賣人交付標的物質(zhì)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
因標的物質(zhì)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收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如果買受人對標的物及時檢驗發(fā)現(xiàn)質(zhì)量不符合要求,標的物尚未使用或售出,買受人即可拒收,并可要求出賣人退貨、修理、更換或減價賠償?shù)?;如果標的物質(zhì)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標的物存在交貨時難以發(fā)現(xiàn)的不符,買受人接收該貨物后造成貨物價值嚴重降低或標的物本身具有經(jīng)過較長時間的使用才能發(fā)現(xiàn)的隱蔽缺陷,買受人亦可以拒收標的物,但應及時通知出賣人,同時可要求出賣人修理、更換或減價賠償?shù)?;構成根本違約的,可解除合同。
(四)分批交付標的物的買賣合同
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其中一批標的物交付不當或不符合約定,買受人對該批標的物的拒收同前文觀點,不再贅述;如果出賣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標的物或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今后其他標的物的交付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此時,買受人可對該批及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拒收;買受人如果已拒收了其中一批標的物,而該批標的物與其他各批標的物相互依存的,買受人仍可對已收到的和暫未收到的其他各批標的物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