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我直接進入用人單位工作,口頭約定試用期2個月,現(xiàn)在都13年1月了,至今沒有和我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對此,我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哪些賠償呢?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何救濟”這個問題。
一、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
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內容分為勞動合同制范圍以內的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制范圍以外的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為要式勞動合同和非要式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里包括三層含義:一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二是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如果在一個月的時間內訂立的是口頭的勞動合同,則也是違法的,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
希望上述解答對你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其他問題,直接向我咨詢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