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年后我準備開辦一家物流公司,但是不少朋友都建議我先了解了解合同法關于風險負擔的相關規(guī)定,我想了解一下什么叫風險負擔,風險負擔的原則是怎么樣的?希望您能回答一下。
您好,非常高興能為您解答相關問題。
風險負擔是指在買賣合同訂立后標的物因不可歸因于任何一方的事由發(fā)生毀損、滅失的損失由何方負擔。
《合同法》第142條規(guī)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法中的風險負擔的規(guī)則具體如下: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注意這里的交付包括現(xiàn)實交付、指示交付和簡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合同未約定交付地點或約定不明確時,標的物由賣方運輸?shù)?,賣方將標的物交付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方負擔;
未約定由賣方運輸?shù)?,賣方將標的物交置于交付地點,買方違反約定沒有接受,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方負擔。
出賣在途貨物時,賣方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脑谕局械臉说奈铮斒氯?,另有約定外,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生效時起由買方負擔。
買受人受領遲延時,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自約定交付之日至實際交付時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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