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兩天我找到了工作,和一家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事后我有些疑問,因為勞動合同上面只約定了試用期是6個月,并沒有約定勞動合同期限,這樣做符合法律規(guī)定嗎?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勞動合同中僅約定試用期期限的,此種約定是否合法”這個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guī)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如果某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為期六個月的勞動合同,同時約定試用期也為六個月,則這一試用期的約定就是違法的。
法律此時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六個月的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僅約定了試用期,而沒有約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則這一試用期的約定也是無效的。
法律作這樣的規(guī)定,是為了防止一些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利用勞動者在適用期的工資相對較低,同時解雇處于適用期的勞動者也相對容易的特點,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試用期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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