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我想問一個關于支付委托費用的問題。是這樣的,我要幫人處理一件事,但是其中消耗不少,我覺得還是應該讓他先給我一部分錢,這樣方便我以后做事。請問我應該跟他要哪些費用呢?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提出的委托合同預先支付的問題。
我國《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條規(guī)定,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
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
由于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應當由委托人事先預付費用,受托人就沒有墊付費用的義務,但如果墊付了,則有請求償還的權利,即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所墊付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
應當把委托人支付報酬與償還處理委托事務所應負擔的費用相區(qū)別。
償還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不是對價關系。
所謂必要費用,比如差旅費用、有關財產(chǎn)的運輸費、倉儲費、交通費、郵費等等。
受托人處理事務所支出的費用,不僅會有金錢支出,有時也會有物的消耗。
至于判斷費用的支出是否必需,應當依據(jù)所委托事物的性質(zhì)及處理時的具體情況來定。
這里的“必要”需要應從三個方面考慮:
一、直接性原則。
受托人支出的費用應與所處理的事務有直接聯(lián)系;
二、有益性原則。
受托人支出的必要費用應有利于委托人,目的是使委托人受益;
三、經(jīng)濟性原則。
受托人在直接支出費用時,應盡善良人的行為,采用盡量節(jié)約、適當?shù)姆椒ㄌ幚硎聞铡?/p>
也就是說,必須是客觀上確有必要,才可以請求償還,以防其濫用。
不能以受托人主觀上是否認為支出為必要為標準。
而應以受托人實施行為時的客觀狀態(tài)作為標準。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要問的,可以直接來電聯(lián)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