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實踐中并不少見,諸如,債務(wù)人為規(guī)避強制執(zhí)行,而與相對方訂立虛偽的買賣合同、虛偽抵押合同或虛偽贈與合同等;代理人與第三人勾結(jié)而訂立合同,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為,亦為典型的惡意串通行為。該類合同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而也具有違法性,對社會危害也大、是故,《合同法》將《民法通則》第58條第1款第(4)項所規(guī)定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納入到無效合同之中,以維護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維護正常的合同交易。那么惡意串通而訂立合同的構(gòu)成的條件是什么呢?
惡意串通而訂立的合同,其構(gòu)成條件是: (一)當事人在主觀上具有惡意性。
即明知或者知其行為會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損害,而故意為之。
(二)當事人之間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連、勾通,使當事人之間在行為的動機、目的、行為以及行為的結(jié)果上達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實現(xiàn)。
在實現(xiàn)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后,當事人約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實施該種合同行為。
(三)雙方當事人串通實施的行為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惡意串通的結(jié)果,應(yīng)當是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損害。
法律并不禁止當事人在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中獲得利益。
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謀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時而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時候,法律就要進行干預(yù)。
惡意串通所訂立的合同,是絕對無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條規(guī)定的一般的絕對無效合同的原則處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條的規(guī)定,將雙方當事人因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chǎn),收歸國有或者返還集體或者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