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訴嗎?
當事人簽訂了合同,如果因為合同簽訂、履行發(fā)生了糾紛,當事人向法院起訴,是否可以選擇在當事人所在地起訴呢? 對于合同糾紛,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選擇相應的法院管轄,選擇范圍包括雙方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合同有實際聯(lián)系的法院管轄。
當事人如果約定糾紛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為約定管轄法院之一,當事人都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
如果合同約定的管轄法律沒有包括原告住所地,則排除了原告向所在地法院起訴的權利。
如果當事人沒有選擇,按照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向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
如果合同履行地在原告所在地,那么當事人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
關于合同履行地在哪里,合同有明確約定的,應該按照約定。
對于沒有明確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制訂了司法解釋對“合同履行地”進行了說明。
比如,常見的民間借貸或者借款合同糾紛,借方要求貸方給付借款的,或者貸方要求借方返還借款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
買賣合同糾紛,賣方履行了供貨義務,要求買方付款的,也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chǎn)的,不動產(chǎn)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