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訴離婚需要交納哪些費用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1、第一審案件受理費;
2、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3、再審案件中,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注: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1、依照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3、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二)申請費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1、申請執(zhí)行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2、申請保全措施;
3、申請支付令;
4、申請公示催告;
5、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xié)議效力。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fā)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1、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fā)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guī)定標準代為收取。
2、當事人復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實際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納工本費。
3、離婚案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chǎn)分割,財產(chǎn)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起訴離婚費用誰來承擔
起訴離婚費用是人民法院向請求離婚訴訟當事人征收的費用,按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訴訟費一般由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決定時,同時通知原告預交訴訟費,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的原則確定訴訟費的承擔方和雙方責任的大小各自承擔的比例,如果訴訟費交繳后原告又撤訴,人民法院只退還訴訟費的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