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異地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4條、第9條規(guī)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該為夫妻共同財產,對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根據產生的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對于分居兩地的夫妻,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為各自所有,對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二、分居期間的財產離婚時的分配
夫妻分居期間彼此沒有聯系,此期間各自所得到的財產夫妻分別管理和使用,很多離婚當事人因此而認為此期間所產生的財產可以視為個人財產,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只要夫妻雙方沒有辦理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沒有生效,則在法律上雙方仍然屬于夫妻關系,所產生的一切工資、獎金等就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應按照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具體方法: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必要的補償。
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負擔的債務,如果是為了共同的生活、共同的投資、對老人和孩子盡贍養(yǎng)撫養(yǎng)義務等雙方共同的事由,則債務由雙方共同負擔;但如果是一方為了賭博、吸毒等非法的事由所負擔的債務、在借債時又對另一方進行了隱瞞,則此債務不能視為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