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時公有住房使用權怎么分割
夫妻雙方共同居住的共有住房,一般情況下在離婚時是歸承租一方居住和使用的,但是出現(xiàn)下面的情況時,夫妻雙方均可以租住。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xù)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六)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lián)建或聯(lián)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八)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
(九)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根據(jù)上述具體情形,夫妻雙方在離婚時都可以要求居住該房屋,一般法院在判決時也要考慮雙方的具體情況酌情判歸一方使用,而向另一方支付相應的補償。
二、離婚時公有住房使用權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 1996年2月5日發(f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司法解釋,專門對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權的問題做了相關規(guī)定。但是,自從2001年新修訂的《婚姻法》實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下發(fā)了兩個關于適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釋,特別是司法解釋(二),對于婚前財產(chǎn)婚后轉化進行了廢除,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中的部分條款與新法相抵觸,應當歸于無效。
處理離婚時的公房承租權時,可根據(jù)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原則,以分以下幾種情況由法院酌情處理:
(1)婚前取得承租權的情況。
由于一方在婚前已取得該房的承租權,因此,無論婚姻關系存續(xù)幾年,或5年,或10年,或20年,房屋均應歸該方享有。對此,《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9條有明確規(guī)定“婚姻法第18條規(guī)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chǎn),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房屋如何分割?
婚前一方即已取得公房承租權,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由于這一情況的發(fā)生只涉及到雙方身份關系的變更,因此,不影響公房承租權的歸屬,即這一情況下,承租權仍歸該一方享有。
(3)一方婚前借款取得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房屋。
這種情況下,該房承租權仍應歸該一方享有。如果這種情況下判令承租權由雙方共同享有,則勢必產(chǎn)生這樣一些問題:即如果一方在婚前已償還了借款的大部分,如為99%,婚后償還的余額只是一小部分,如為1%,在此情況下,判令承租權歸雙方享有,對原享有承租權的一方公平何在呢?因此,筆者認為,在此情況下,把承租權判令由原享有的一方享有,并判令由該方按照婚后共同償還借款數(shù)額的一半給予另一方補償,是符合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且比較合理的一種處置方式。
(4)婚前一方取得承租權,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
根據(j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承租房屋拆遷時,如果被拆遷人(即公房所有權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xié)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chǎn)權調換。產(chǎn)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彪m然在這種情況下,承租房屋的承租權是在婚后取得,但是這一承租權的取得是據(jù)于原有承租權的存在,所以,筆者認為,根據(jù)現(xiàn)行法律,該房屋的承租權還是應該歸原享有承租權的一方享有。
(5)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lián)建或聯(lián)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屬夫妻共同財產(chǎn)。
(6)一方將其在婚前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處理。
這種情況和第4種情況基本一樣,因此,在公房承租權的處置上,也應該是一樣的,使用權應屬于個人為宜。其實,在現(xiàn)實中,可能還存在其他類似的情況?;蛘呤沁@棟房屋的承租權變?yōu)榱四菞澐课莸某凶鈾?,或者是這棟房屋的承租權因拆遷變?yōu)樨泿牛蛘咂渌敭a(chǎn)形態(tài),在這些情況下,只要后一種財產(chǎn)形態(tài)的形成完全是基于原來存在的承租權,則后一形態(tài)之下的財產(chǎn),無論是承租權,或者是貨幣,或者是股票、基金等等,都應該歸夫妻一方享有。
(7)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使用權歸雙方共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