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倆結婚十多年,但雙方婚后性格不多,多次因家庭瑣事爭吵后分居,后因爭吵丈夫不告而別,杳無音訊。妻子遂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最終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
案情介紹:分居后丈夫消失無音訊 妻子起訴離婚
原告與被告婚前系中專同學,兩人經自由戀愛于1998年5月15日登記結婚,于1999年4月16日生育兒子覃某。婚后,由于原、被告雙方生活志向及性格差異較大,原告向往穩(wěn)定的工作及平淡的生活,被告則希望到外面投資做生意當老板,但屢遭失敗,導致雙方感情不和,因此時常發(fā)生爭吵。2011年1月,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吵后,原告帶著兒子搬回娘家居住,雙方分居至今。2012年6月,雙方因性格不和及家庭瑣事再次發(fā)生爭吵后,被告不辭而別,至今杳無音訊。2014年2月,原告向法院申請判決準予其與被告離婚,婚生子覃某由原告撫養(yǎng)。在案件審理中,法院查明原、被告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無共同財產、共同債權債務。
法院判決: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
法院認為,婚姻以感情為基礎,感情確已破裂的應準予離婚。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兩人性格不和,生活志向不一致及家庭生活經濟方面原因而產生矛盾,經常因生活瑣事發(fā)生爭吵。2011年1月,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吵后,原告帶著兒子搬回娘家居住,雙方分居至今已有三年,在此期間雙方分開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義務,致使原、被告雙方矛盾進一步惡化。2012年6月,雙方因性格不和及家庭瑣事再次發(fā)生爭吵后,被告不辭而別,至今杳無音訊。夫妻關系名存實亡,雙方的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準予?;樯蝇F(xiàn)由原告撫養(yǎng),原、被告離婚后,依然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應支付相應的撫養(yǎng)費。
綜上,依據《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法院依法判決:準予原告與被告離婚;婚生子覃某由原告撫養(yǎng)教育至成年。被告自判決生效之日起每月月底前支付給婚生子生活費300元。覃某的教育費、醫(yī)療費憑發(fā)票由原、被告各承擔50%直至覃某18歲為止。
律師評析:
分居離婚的條件有:
(一)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二)分居必須是連續(xù)的,且已滿兩年。(不能累計)
(三)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
(四)“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