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現實生活中,婚約卻是男女結婚的一道“必經程序”,通常情況下,訂立婚約要舉行訂婚儀式、男女雙方及各自父母還要向未來的兒媳或女婿贈送訂婚禮物及金錢(俗稱聘金或彩禮),從婚約訂立到正式結婚,男女雙方家庭時常要向未來的兒媳或女婿贈送財物。那么,婚約解除彩禮是否應當返還呢?我們一起來通過下文來了解一下。
一、訂立婚約有法律效力嗎
婚約亦即訂婚,是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而作的事先約定。我國《婚姻法》沒有對婚約作出規(guī)定。但是法律不規(guī)定婚約,不等于當事人之間不可以訂立婚約,只是這種婚約對雙方沒有法律約束力,一方要求解除的,可通知對方,無需征得對方同意,也不必履行任何法律手續(xù)。
因一方當事人解除婚約而產生的財產糾紛,應依據交付財產時的動機、目的及財產的價值,區(qū)別情況,妥善處理。對于婚約期間男女為增進感情無條件主動贈送給對方的價值不高的衣物等,可視為贈與,受贈人無返還義務。但對于為達到結婚目的而有條件地贈送的價值較高的財產,贈送方要求返還的,宜酌情返還。屬于男女雙方定情的信物,一方要求返還的,也以返還為妥。
二、婚約解除彩禮是否應當返還
司法解釋規(guī)定在三種情形下,當事人可以請求返還彩禮: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手續(xù);二是雙方辦理結婚手續(xù)但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男方給付彩禮,是以結婚為目的的,當雙方并沒有結婚,男方給付彩禮的目的落空時,彩禮若仍歸對方所有,便與其當初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當然應當返還。
如果已經登記結婚,但沒有共同生活,雙方沒有建立起夫妻間的權利與義務,甚至女方存在利用彩禮騙婚的情況,比如在收到彩禮,辦完結婚登記后不久即要求離婚,而此時男方家庭為了給付彩禮,已經債臺高筑,甚至是全家舉債,生活限于貧困,如不予返還,明顯使給付方處于不利地位,容易激化矛盾。按照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原則,對于以上兩種情況即使結了婚,也應當予以返還。
關于“生活困難”如何認定,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第1款第(三)項規(guī)定:“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應當返還彩禮?!痘橐龇ā返?2條規(guī)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的幫助”。
婚姻法解釋(一)第27條對該條所規(guī)定的“一方生活困難”解釋為“依照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故從婚姻立法的原意來看,解釋(二)第10條所規(guī)定的“生活困難”,應屬絕對困難,即以因彩禮的給付導致給付人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為前提,體現的是對確有困難當事人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