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是男方以結婚為目的而向女方贈送的錢物。長期以來,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一直以贈與來對待彩禮問題。送彩禮的確是一種無償贈與行為,但它與一般的贈與有所不同,一般贈與具有單方性和無償性的特點,而送彩禮則是適齡男女訂立婚約的一種程序,是以將來結婚為目的的一種程序,因此,彩禮可謂是一種特殊的贈與。我國相關法律也有規(guī)定,解除婚約后,也是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那么,解除婚約彩禮該怎么處理,彩禮返還的條件有哪些呢?我們一起來看一下,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一、解除婚約彩禮該怎么處理
彩禮在給付時應當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一旦婚約解除,接受彩禮一方構成不當得利,應當返還彩禮。
1、彩禮應當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
2、婚約解除后,接受彩禮的一方構成不當得利,應當返還。
對于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而贈與的彩禮是附條件的贈與行為,一旦條件不成就,即當事人雙方沒有結婚,贈與方有權以不當得利請求受贈人返還彩禮。至于在婚約解除后,彩禮的返還范圍,與借婚姻索取財物相似。
二、彩禮返還的條件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