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案件需要哪些證據
1、訴訟主體資格證據:(1)證明當事人是夫妻關系的證據,應提交結婚證、戶口簿及身份證,結婚證遺失的,由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關系證明;(2)如涉及構成事實婚姻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證明;(3)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或公安機關的證明。
2、證明夫妻關系破裂的證據:(1)如涉及家庭暴力,應提交法醫(yī)鑒定,提出證人;(2)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3)如涉及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或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等證據。
3、證明由一方扶養(yǎng)子女為宜的證據:(1)證明一方經濟狀況良好的,提交工資單或其他合法收入的證明,或提交有關居住情況的證據;(2)如涉及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愿意隨父親或母親生活的相關證據。
二、離婚賠償?shù)那樾斡心男?/strong>
依據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p>
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shù)?,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
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guī)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