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申請承認外國離婚判決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時,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這就需要對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的效力作出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有關問題的規(guī)定》作了如下規(guī)定:
(1)中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人民法院不應以其未在國內締結婚姻關系而拒絕受理;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在其缺席情況下作出的離婚判決,應同時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該判決的外國法院已合法傳喚其出庭的有關證明文件。
(2)外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外國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再婚登記。
(3)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調解書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根據(jù)《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guī)定》進行審查,作出承認或不予承認的裁定。
在我國人民法院受理的離婚訴訟,適用我國的法律,其中關于女子撫養(yǎng)與財產(chǎn)分割問題基本與前面所述的一般離婚案件相同。
二、申請承認外國離婚判決所需材料有哪些
1、 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申請人應提出書面申請書,并須附有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正本及經(jīng)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對于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沒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時間的,申請人應提交做出判決的法院出具的判決已生效的證明文件。
2、 外國法院做出離婚判決的原告為申請人的,應提交做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已合法傳喚被告出庭的有關證明文件。居住在我國境內的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被告為申請人,提交上述證明文件和公證、認證有困難的,如能提交外國法院的應訴通知或出庭傳票的,可推定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為真實和已經(jīng)生效。
3、 申請人應提交其戶籍證明,申請人的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提交其在經(jīng)常居住地的戶籍證明,申請人不在國內的,應提供其出國前的戶籍證明。
4、申請人應提供其原婚姻登記證明。
5、如申請人不能親自到庭,國內居民可提交由其本人簽名的授權委托書;境外人士可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國內親友為訴訟代理人,其授權委托書須經(jīng)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才具有效力。
6、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