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時彩禮怎樣處理
關于婚姻財產(chǎn)糾紛的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未作明確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回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在司法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1、在確定彩禮是否返還上,以當事人是否已經(jīng)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的判斷依據(jù),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
2、雙方已經(jīng)登記結婚的,只有在雙方確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已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且在雙方必須離婚的前提下,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
3、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是指絕對生活困難,即該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指靠自己的力量已經(jīng)無法維持當?shù)刈罨镜纳钏?。該種情形也需以雙方離婚為前提。
二、解決彩禮糾紛應注意的問題
1、在確定彩禮是否返還上,以當事人是否已經(jīng)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的判斷依據(jù),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
2、雙方已經(jīng)登記結婚的,只有在雙方確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已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且在雙方必須離婚的前提下,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
3、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是指絕對生活困難,即該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指靠自己的力量已經(jīng)無法維持當?shù)刈罨镜纳钏?。該種情形也需以雙方離婚為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