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時一方隱匿財產怎么辦
在離婚之訴中,請求法院對某項財產進行離婚分割時,請求方對該財產的存在和該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負有舉證責任。如果認為對方存在隱匿的財產,請求方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jù)證明這些財產的存在。一般情況下,法院處理財產是以現(xiàn)實存在而不是理論存在的數(shù)額為準。不能證明現(xiàn)存財產多少,只在理論上推斷財產數(shù)目是很難得到法院支持的。
我國的《婚姻法》對離婚時隱匿財產的行為,給予了懲罰性的規(guī)定。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xiàn)有隱匿轉移財產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時夫妻債務如何償還
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或婚后家庭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共同償還。除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債權人明知夫妻對婚姻關系續(xù)存期間所得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向其舉債的,對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債務各自承擔。需要注意的是約定應當是書面形式的。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書面形式約定,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如屬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第三人有權要求夫妻應當共同償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第三人知道該約定,在訴訟中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對《婚姻法》適用的有關解釋,當事人的離婚協(xié)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做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因此,債權人可以憑借據(jù)向離婚夫妻雙方主張權利,不受他們離婚判決對財產分割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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