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同居關系能向法院起訴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由此可看,能夠訴請人民法院解除的同居關系是指違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規(guī)定,對合法婚姻當事人的權益造成損害的“非法同居關系”。未婚男女沒有辦理婚姻登記的同居關系,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婚姻關系,法律不予保護,也不予禁止,當事人不能訴請人民法院解除這種同居關系。
但是,無論是前面所說的“非法同居關系”,還是未婚男女不受法律保護的“同居關系”,如果當事人因同居期間的財產(chǎn)分割或者子女撫養(yǎng)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同居能要求損害賠償嗎
婚姻法規(guī)定的賠償稱為“離婚損害賠償”,其請求權的主體和事由都是特定的——主體只能是受損害的無過錯的配偶;事由只能是因重婚、因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因?qū)嵤┘彝ケ┝Α⒁蚺按蜻z棄家庭成員等。
總而言之,它是對離婚損害的一種賠償,所以請求權只能是“過錯”方的配偶。同居關系不是合法夫妻關系,同居人之間不能互稱“配偶”,當然也就不具有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條件。
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隨時可以解除。同樣的在同居期間獲得的財產(chǎn),只能推定按照夫妻共同財產(chǎn)處理,很多同居人在解除同居關系時都不能維護自己的財產(chǎn)權益。在同居期間,一方同居人有虐待或遺棄行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的,另一方也不能獲得損害賠償,被害人只能通過侵權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您在解除同居關系時,因為財產(chǎn)分割、損害賠償?shù)仁马棸l(fā)生爭議,可以向?qū)I(yè)婚姻家庭律師咨詢解決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