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居期間財產的歸屬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財產,原則上應歸該方當事人所有。但另一方當事人對取得該財產的當事人在取得該財產時有資助,或在取得該財產的過程中有輔助性勞動及提供生活幫助的,則該收入或財產應為一般共有??筛鶕?jù)當事人在取得財產中的作用大小,確定不同的份額。
(本人認為應當尊重同居期間女方家務勞動、贍養(yǎng)對方父母、照料共同小孩的價值,如果女方這些方面付出較多,即便是男方個人財產 ,個人認為也應當給予適當照顧或者補償。尤其是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長)
2、同居后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屬當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確定按份共有。
(如果同居期間有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其所得應為共同財產)
3、同居后分居期間的收入或財產歸各當事人所有。
4、同居后的約定財產按約定處理。
5、因人身關系取得的財產歸該當事人所有。
6、繼受取得的財產歸繼受取得人所有。但買賣、互易、博彩取得的財產,當以原始資本所有人為產權人。
二、同居期間財產怎樣處理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yǎng)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8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解除同居關系的案件,如涉及非撫養(yǎng)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并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p>
第10條規(guī)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guī)定的精神處理。
第11條規(guī)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生活中,很多同居關系沒有破裂之前,與一般夫妻關系、正常的家庭生活沒有什么區(qū)別,而且同居人也不會可以保留證據(jù)證明哪些財產是個人財產、哪些財產是共同財產。這也導致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人因為財產發(fā)生爭議。如果您也屬于這樣的情況,而且現(xiàn)在很多證據(jù)都已經不存在了,可以向專業(yè)婚姻家庭律師聯(lián)系,咨詢一下有沒有什么補救的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