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欲速則不達”,離婚也不例外。夫妻雙方都有離婚的自由,但是貿然提起離婚之后,最終能否判決離婚取決與當事人的證據能否證明夫妻雙方的感情確已破裂。我們需要弄清楚離婚究竟需要什么條件,并且在新婚姻法出臺之后又如何理解婚姻法規(guī)定的其他離婚條件?只有滿足了法定的離婚的條件,才可能盡快解除婚姻關系。下文將對這些問題作出解答。
一、離婚需要什么條件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橐龅怯洐C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fā)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二、如何理解婚姻法規(guī)定的其他離婚條件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增加了第四款規(guī)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p>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guī)定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即該人離開自己居住的地方,音訊杳無,已持續(xù)達到二年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下落不明的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后,應當發(fā)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公告期間屆滿,宣告失蹤的事實如果得到確認,人民法院應當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對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蹤的,婚姻關系已名存實亡,另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人民法院即應判決準予離婚。
總之,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復雜多樣,比如一方犯有強奸罪、奸淫幼女罪、侮辱婦女罪等罪行,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再比如一方婚后患嚴重的精神疾病,久治不愈,夫妻生活無法維持的。這些情形在婚姻法中難以逐一列舉,人民法院應當本著保障離婚自由、防止輕率離婚的原則,根據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正確判定。
在此需要重申的是,該條增加規(guī)定的上述四種情形,并非婚姻當事人訴訟離婚的必備條件。婚姻當事人在婚姻生活中,如無以上情況發(fā)生,但有其他因素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亦應判決準予離婚。從另一方面講,即使婚姻當事人間有上述情形發(fā)生,但未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或雖給夫妻感情造成裂痕,但可以經過調解和好的,人民法院則不能判決解除婚姻關系。
以上就是“離婚需要什么條件,如何理解婚姻法規(guī)定的其他離婚條件”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夫妻感情不和要求離婚一旦協(xié)商不一致,決定起訴離婚的,要想盡快得到離婚判決,最好是留心著手收集這方面的證據以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不適合再繼續(xù)生活下去。但是這些證據的收集也不容易,有些程序繁瑣或者專業(yè)性較強,建議委托專業(yè)的婚姻方面的律師,律師們在證據收集上比較有經驗,并且他們豐富的實務經驗和精湛的辦案能力能最大化保障您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