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年的戀愛并沒有帶來長久的婚姻,二人因夫妻感情不和,于結婚7年后在民政局登記離婚。離婚協(xié)議書約定:共同財產已分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兩個兒子歸男方撫養(yǎng)。上述事項,雙方保證切實履行。協(xié)議內容如有隱瞞、欺騙,責任自負。
離婚后,女方韓美向法院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訴訟。韓美認為,由于離婚協(xié)議僅對人身關系及子女撫養(yǎng)進行了約定,未涉及任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內容。由于韓美和汪斌名下的財產存在巨大懸殊,現依法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等財產。
汪斌則認為,離婚協(xié)議是真實有效的,韓美反悔不應當支持。雙方約定財產分割已完畢的意思就是,在離婚時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韓美名下的財產(汽車、存款)歸韓美,我名下的財產(房產)歸我所有。更何況,兩個兒子由我撫養(yǎng),我適當多分財產也是符合情理的。
法院認為,“共同財產分割已完畢”,既反映雙方處理財產的合意,又表明該合意已實際履行,且沒有發(fā)現此項協(xié)議存在欺詐、脅迫等情況,對當事人應當具有法律約束力。所以,韓美的訴訟請求不能支持。
現實生活中因離婚協(xié)議產生歧義發(fā)生糾紛,大多數是由于疏忽或不慎重所造成的。但還有少部分是一方當事人故意隱瞞共同財產,企圖為自己多留一些財產,有意在離婚協(xié)議中表述含糊,故意書寫容易產生歧義的條款。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在離婚協(xié)議沒有約定的財產并不就意味著這部分財產就游離于法律之外了。另一方如果發(fā)現了類似情況,在離婚后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處理未經分割的財產,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梢?,即使離婚后,“窮老婆”也是可以告“富丈夫”的,只是法院是否支持,要視情況而定,無法一概而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