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訴離婚應滿足哪些條件
起訴離婚即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yǎng)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一種離婚制度。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規(guī)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p>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訴訟離婚的適用條件:
1、夫妻妻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
2、雙方自愿離婚,但就子女撫養(yǎng)、財產分割、債務負擔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
3、雙方都同意離婚,但一方不在國內居住,或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蹤,或被勞教、勞改而無法親自去辦理登記離婚的;
4、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且為法律所承認的事實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二、應該去哪個法院起訴離婚
有些離婚訴訟當事人不知道應到何處立案,或是因戶口與居住地不在同一地時,希望能就近起訴,還有的當事人接到人民法院傳票后,從未考慮到該法院是否對本案有管轄權……等等,這些問題,都涉及到婚姻案件管轄權的問題。
對于訴訟來說,這是首要的關鍵一環(huán),如果連管轄權都沒有弄清,就有可能產生判決效力問題?;橐霭讣僖话忝袷掳讣涔茌犚缽奈覈睹袷略V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在此主要是闡述原被告雙方均系我國公民,且在國內有住所的情況。
(一)原則性規(guī)定:由被告住所地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解釋: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二)經常性的情況: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軍人特殊情況: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四)戶籍遷出后的情況: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當事人被監(jiān)禁時:若被告被勞動教養(yǎng)或被監(jiān)禁,則一般情況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若雙方當事人都被監(jiān)禁或被勞動教養(yǎng)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以上談到的是地域管轄,但實際上因為有些婚姻案件牽涉到分割財產標的較大,超過了基層人民法院受案標準,因此會歸屬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具體劃分標準依各地區(qū)有所不同,如北京地區(qū)海淀區(qū)人民法院管轄財產爭議標的不超過五百萬元的離婚訴訟案件,在此標的以上則歸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離婚應滿足哪些條件?對此,上文中都有詳細為您羅列了出來。應該去哪個法院起訴離婚?對于這個問題,上文中也都有十分清楚具體的介紹,希望這些內容能夠給您帶來一定的幫助。實踐中,如果您因夫妻感情破裂而決定起訴離婚,就要寫好離婚起訴狀,準備好離婚證據(jù),然后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寫好起訴狀是第一步。不過,離婚起訴狀的書寫有很多學問,要謹慎書寫。如果您不知道該怎么寫離婚起訴狀,不妨咨詢一下婚姻方面的專家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