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如何約定分割房屋
1、房屋地址準確
婚姻財產約定中對于房屋權屬的分割,首先要明確的是房屋的地址坐落。若約定分配房屋的產權證還沒有頒發(fā),只有與開發(fā)商簽訂的購房合同的,則婚姻財產約定中的地址描述要與購房合同上的地址描述一致;若產權證已頒發(fā),則必須與產權登記證上的地址描述一致,并且加上房屋所有權登記證號。
地址描述不清,一個直接的后果就是協議約定不明確,給婚姻協議的效力確定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特別是地名的規(guī)范相對滯后,如恰逢當地的城市規(guī)劃,原來的街道名稱、門牌號碼可能都將不復存在。因而,一個保險的方式是,除了明確當時的房屋所在街道、門牌號碼、具體院落樓層外,鄰居的產權人亦在協議上明確,對于日后的爭議還多了一個佐證。
2、產權比例要明確
夫妻間購置的房屋產權比例享有,若是在婚后購置,在沒有書面約定的情況下,一般是每人50%;可若房屋是婚前由一方或雙方共同購置,要想體現出資的不同,那么產權比例的明確約定是必要。即便房屋是在婚后購置,根據《婚姻法》第19條的規(guī)定,雙方亦可、以在婚姻財產約定中,對于各自所占的比例進行清楚的約定。當然,這種產權比例的約定,可以不與出資比例一致,只要夫妻雙方認同即可。
對于房屋的婚姻財產約定的另一表現形式是,在購房合同中明確各自的產權比例。比如,雙方(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后)都作為購房合同的買方,在合同中附加上各自的產權比例。這樣,在開發(fā)商代為審辦產權證時,產權管理機關便會根據購房合同的約定,在產權證書上明確共有權人的產權比例。否則,產權證上雖注明了共有權人,但未明確產權比例時,只能認定為每人一半。
二、未取得房產證怎么分割房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guī)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如果離婚時,爭議的房產的產權證還沒有發(fā)放,人民法院要么告之當事人申請中止審理,待產權證發(fā)放下來再作處理;要么先判使用權歸屬,而后產證下來,再由爭議方另行起訴要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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