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暴力的認定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規(guī)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最高法院對婚姻法的司法解釋,把家庭暴力界定為“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备鶕?jù)這一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可以對家庭暴力作如下理解:
1、家庭暴力是行為人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即家庭暴力具有類似于刑法中故意傷害罪等“結果犯”的特點,沒有一定的傷害后果,不能認定為家庭暴力。
2、家庭暴力造成的家庭成員的傷害后果,包括人身和人的自由受到的侵害以及精神的傷害。
二、因家庭暴力離婚可以請求賠償嗎
因家庭暴力離婚,是可以請求賠償?shù)摹?/p>
根據(jù)《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申請離婚后的過錯賠償,即在離婚后可以依據(jù)《婚姻法》關于離婚過錯賠償?shù)囊?guī)定,要求對方賠償損失,同時受害人可直接依據(jù)《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請求加害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
根據(jù)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物質損害賠償,是指由于行為人的過錯給他人造成損害,加害方應依法賠償受害方的經(jīng)濟損失。在離婚訴訟中,因過錯方的行為(限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四種法定情形)給受害人一方造成經(jīng)濟損失,過錯方應予賠償經(jīng)濟損失,譬如,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給對方造成傷害后果所發(fā)生的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
精神損害賠償,是指由于行為人的過錯給他人造成損害,加害方應依法對受害方的精神損失予以賠償。
上文就是“家庭暴力的認定標準”和“因家庭暴力離婚可以請求賠償嗎”的內(nèi)容。要注意的是,對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家庭財產(chǎn)的分割,應當照顧無過錯方和子女的權益,但這種照顧并不是離婚過錯損害賠償,不能認為離婚時對無過錯方多分了一些財產(chǎn),就等于是賠償了。凡涉及家庭暴力離婚案件,在不違背當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律師都會盡力爭取為受害婦女多爭取精神損害賠償。因此,如果您因家庭暴力離婚的,請聘請專業(yè)律師辯護,爭取多些損害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