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時住房公積金如何處理
所謂“夫妻共同財產(chǎn)”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非專屬個人的財產(chǎn)。根據(jù)《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以下財產(chǎn)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工資、獎金;生產(chǎn)、經(jīng)營收益;知識、產(chǎn)權收益;繼承或贈與的財產(chǎn)(指定一方繼承,贈與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該司法解釋的第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是指以下財產(chǎn):一方以個人財產(chǎn)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chǎn)安置補償費。因此,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財產(chǎn)。夫妻離婚時,其住房公積金可根據(jù)《婚姻法》及《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二、離婚時單位的房款補貼如何處理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執(zhí)行民事政策的意見“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各自或共同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chǎn),各自或共同繼承、受贈的財產(chǎn),都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逼渲校皠趧铀玫氖杖搿睂τ趩挝宦毠ざ?,除了日常工資外,還應包括各類獎金、補貼、單位分發(fā)贈與的實物等福利及八小時以外的勞動收入,當然也包括單位為職工購房所給的補貼。因此,處理離婚時,不僅要對夫妻購買商品房的優(yōu)惠價進行分割,還需要對差額補貼部分進行平等分配。
例如:一對夫妻,丈夫是某行政單位職工,妻子是司法部門職工,2003年,妻子所在單位向職工出售價值70萬元的商品房一套,單位補貼30萬元,夫妻倆出資40萬元購得此房,后因妻子單位支付了巨額購房補貼,每年獎金就少了,基本不發(fā)獎金,而丈夫單位未行房補,獎金可觀,成為夫妻儲蓄的主要來源。嗣后,夫妻因感情破裂要求離婚,一審法院判決家庭存款各占一半,房子判歸女方所有,女方補償男方購房款的一半20萬元,男方因未對單位補貼30萬元進行分割而提出上訴,顯然上訴是有理由的,女方單位給的購房補貼與男方單位發(fā)的獎金是同一屬性的,理應一視同仁。
以上就是關于“離婚時住房公積金如何處理”、“單位的房款補貼如何處理”問題的介紹?,F(xiàn)實生活中,很多人在離婚時,對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工資歸屬比較明確,但卻對養(yǎng)老金,公積金等類似的補貼福利等不太清楚。其實當您存在以上困惑時,可以通過瀏覽網(wǎng)站、閱覽相關書籍的方式進行了解。必要時,還可以尋求婚姻家庭律師的幫助,讓他們?yōu)槟峁I(yè)的解答和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