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涉外夫妻共同財產
(一)國際私法上的夫妻共同財產是指跨國婚姻的夫妻之間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
(二)涉外夫妻共同財產的特點
1、夫妻共同財產所有權的主體必須是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沒有合法地結為夫妻,也就無所謂夫妻關系,更沒有夫妻共同財產的存在。有些國家(如荷蘭)承認同性戀的合法性,并以夫妻關系處理他(她)們之間的關系,他(她)們便擁有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而我國不承認同性的“婚姻”,只有在合法的男女兩性夫妻才享有共同財產的所有權。
2、須以共同生活為基礎。法律都強調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統(tǒng)一。如果雙方僅結為夫妻關系,而未共同生活,就無法達成財產上權利與義務的統(tǒng)一,如果享有均等的財產權,對一方或雙方不公。
3、夫妻共同財產為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或雙方所得的合法財產,或者為婚前一方或雙方擁有而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合法財產。夫妻的共同財產所有權開始于婚姻關系成立之日,消滅于夫妻關系終止之時。對于婚前約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是這樣理解的,在雙方當事人為正式結婚之前,其效力處于未確定的狀態(tài),只有雙方正式結婚才發(fā)生效力。
二、涉外離婚財如何分割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guī)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guī)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xiàn)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tǒng)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fā)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yè)或職業(yè)需要,以發(fā)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fā)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以上就是對“什么是涉外夫妻共同財產”以及“涉外離婚財產如何分割”的解答。涉外婚姻較為復雜,在離婚的時候財產還可能不在一處,有些財產可能在國外,這個時候您自己要進行共同財產分割可能就比較困難,這時不要忘記還可以尋求專業(yè)律師的幫助,通過他們的專業(yè)水平,將很好地幫您取得自己應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