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行使探望權
根據(jù)《婚姻法》第38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享有探望權的主體是離婚后未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親或母親或者是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yǎng)、教育義務的法定代理人。
對探望的方式、時間安排一般由父母在離婚時協(xié)議。為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xié)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致的安排。
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并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guī)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扶養(yǎng)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
如果人民法院已經(jīng)作出的離婚判決沒有涉及子女探望權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條提供了法律救濟的途徑:“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時間離婚雙方可以協(xié)商,協(xié)商約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決。探望的方式主要有逗留式探望和看望式探望。
二、行使探望權的注意事項是什么
1、法律規(guī)定的探望權主體為“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法定主體。因此,為滿足他們的親情需要,在協(xié)議行使探望權時不妨約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接送孩子。
2、行使探望權,應以不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學習為前提。
3、離婚后,雙方均有可能再另外組成新的家庭,因此,行使探望權,也應不影響對方的正常生活。
以上就是“如何行使探望權”和“行使探望權的注意事項是什么”的具體內容,希望對您有一定的幫助。對于子女探視的問題,當事人在離婚時極易忽視。因此,男女雙方離婚時,對子女探視方面的問題應當在離婚協(xié)議或調解書中明確約定。即使在法律文書中不能直接體現(xiàn),也應當附上雙方的約定協(xié)議。如果不知道如何協(xié)議,建議您咨詢專業(yè)的婚姻家庭律師,相信他們會為您提供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