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條件
可以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人有兩種,未婚夫妻只是其中之一,已婚夫妻也可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只不過雙方訂立的協議內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財產,而不涉及婚后雙方取得的財產。
未婚夫妻由于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關系,各自的財產歸屬容易界定,不存在共同財產的問題。而已婚夫妻要想辦理此項公證,就要取得配偶的完全同意和充分支持才可以。
因為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均屬于夫妻共有財產。由于雙方結婚后,對財產的共同使用、消耗、經營,使個人財產很難與共有財產進行區(qū)分和認定,除非夫妻雙方對所達成的協議均無異議,否則婚前財產公證就難以進行。
二、辦理婚前財產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婚前財產公證,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當事人應當向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已婚者還須提交結婚證書;
(2)協議書草稿,當事人書寫有困難的,公證人員可代寫;
(3)有關的財產證明;
(4)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就是“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條件”和“辦理婚前財產公證需要哪些材料”的具體內容,希望對您有一定的幫助。應注意的是,公證申請被受理后,公證員會審查財產權屬證明,查問當事人訂立婚前財產公證是否出于真實、自愿,是否被誤導或者欺騙,告知當事人簽訂婚前財產公證后會承擔的法律義務和后果,并將上述談話記入筆錄。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字確認后,該筆錄就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證據保存在公證卷宗之中。若您還有疑問,可以咨詢專業(yè)律師,相信他們會為您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