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彩禮與分手費的區(qū)別有哪些
1、彩禮與分手費的共性在于:
(1)分手費與禮金禮物彩禮均產生于男女之間建立的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均由雙方特殊的人身關系配生的財產關系。
(2)分手費與禮金禮物彩禮均完全出于當事人自愿,均基于平等、合法的目的一方給與,另一方接受,該行為是受法律保護的。
2、彩禮與分手費的差異在于:
(1)目的各異。男女雙方基于建立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的目的,雙方互贈禮金禮物彩禮。而分手費則是男女雙方基于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的目的,由雙方約定或一方自愿給付而產生。
(2)產生的時間不同。禮金禮物彩禮產生于男女雙方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建立始初或存續(xù)期間。而分手費產生于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之時。
二、怎么處理彩禮糾紛
1、解決彩禮糾紛時應遵循的原則。
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
2、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
如果給付彩禮之后,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因為此時夫妻尚作為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準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3、必須是當地確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
一般來說,彩禮問題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國廣大的農村和經濟相對不發(fā)達地區(qū),人們迎親嫁娶,多是按民風、習俗形成的慣例。如果當地沒有此種風俗存在,就談不上給付彩禮的問題。對于不能認定為彩禮的、屬于男女交往間所為的給付財物如何處理,要視其具體情況及性質,由法院依法作出處理。
4、要區(qū)別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愿。
一般來講,彩禮的給付往往迫于當地行情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完全自愿給付且無任何附加條件的屬于一般贈與行為,如果沒有特殊規(guī)定,通常不予支持返還彩禮的請求。
5、給付彩禮后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于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持。雙方登記結婚后,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6、對于彩禮的給付、接受主體應當作寬泛解釋。
實踐中,給付彩禮并不單純的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常常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對于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應作廣義的理解,不能僅僅局限于準備締結婚姻關系的男女本人,應包括各自的親屬。
7、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這屬于彩禮返還的特殊情形。
生活困難有絕對和相對之分,絕對困難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對困難由于給付彩禮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較懸殊,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說,變得困難了。司法解釋的本意,是在前一種意義上,即絕對困難進行規(guī)定的。
8、彩禮返還適用的訴訟時效問題。彩禮的返還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兩年。
訴訟時效的起算,根據民法通則規(guī)定,權利受到侵害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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