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到家庭暴力要保存哪些證據
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追究違法者的責任,遭遇家庭暴力可以考慮搜集和保留下列證據:
1、單位出具的書面材料
在丈夫實施家庭暴力時,應及時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聯組織、庇護所及所在單位、組織進行制止、勸阻、調解,相應機構制作的書面材料可以作為證據提交。
2、公安就關的出警記錄、詢問筆錄。
部分證據是認定當事人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的重要證據。出警記錄能夠證明報案的方式、案由、出警時間、處理結果等內容。詢問筆錄反映的內容較出警記錄更為全面,一般情況下能記錄事件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家庭暴力的起因、程度以及處理結果等等。對于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在代理律師去調取的情況下,公安機關能夠提供,但對于詢問筆錄,公安機關(派出所)往往以涉及當事人隱私或者作為公安機關的內部材料不對外出具為由拒絕提供,律師可以申請法院的調查令進行調查或者直接申請法院進行調取、收集。
3、證人證言。
家庭暴力的發(fā)生,除雙方當事人外,其子女和鄰居出具的證言也是認定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證據。需要注意的是,證人出庭需要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進行申請。證人證言一定要客觀反映當時的實際情況,而且需要證人親自到庭接受法官的詢問和對方的質證。
4、視聽資料。
該部分證據主要指雙方的聊天記錄、對方承認家庭暴力的錄音、傷害情況的照片等。
5、書面證據。
常見的有施暴方出具的《悔過書》、《保證書》;醫(y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論書、原始的病歷資料、醫(yī)療費票據等相關資料。
二、受到家庭暴力能離婚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家庭暴力起訴離婚程序為:
第一,寫離婚起訴狀;
第二,準備訴訟需要的證據;
這里所講的證據主要是指,家庭暴力證據、結婚證、身份證、孩子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和復印件,相關財產方面的證據,包括房產證等的原件和復印件。
第三,拿著之前準備好的起訴狀2份,證據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2份,到被告戶籍所在地或雙方居住1年以上的住所地所在的法院起訴,到立案庭辦理相關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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