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感情破裂如何認定
我國《婚姻法》第32條第3款規(guī)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重婚行為不僅違反婚姻法,而且觸犯刑律。存在重婚情形的,無論是原告重婚或者被告重婚,追究刑事責任后,如果調解和好無望,則應該認定感情破裂,判決離婚。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我們認為無論提出離婚的原告是有過錯一方還是無過錯一方,都應當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是否準予離婚的準繩。對于感情確已破裂的,不能因一方有過錯而判決強制維持其名存實亡的夫妻關系,而將判決不準離婚作為處罰有過錯一方的手段。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民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xù)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通常情況下,提起離婚的一方是受害方,在家庭中處于被侵害的地位。如果另外一方進行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的行為已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經法院調解,被受害一方不予諒解,堅決要求離婚的,應判決準予離婚。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若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不履行應盡的家庭義務,而導致傷害夫妻感情的,經調解無效,應判決離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適用這一規(guī)定時,必須注意應當具備兩個前提條件:
1、分居的原因必須是夫妻感情不和。
2、夫妻關系確無和好可能,一方堅決要求離婚,并經調解和好無效。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怎樣確定夫妻感情破裂
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根據是我國司法實踐總結的經驗,從事實上主要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xiàn)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一)離婚訴訟中夫妻雙方的婚姻基礎
婚姻基礎,就是看婚姻關系建立時未婚男女雙方的感情真實狀況。應該從雙方結合的方式、戀愛時間的長短、結婚的動機和目的等反映出來??椿橐龌A主要是看雙方結婚是自主自愿的,還是父母包辦強迫的;是以愛情為基礎的,還是以金錢、地位和才貌為目的;雙方是通過戀愛充分了解而結合的,還是一見鐘情的草率婚姻;是出于真心相愛,還是出于同情、憐憫、感恩、虛榮心而結合的;是經過慎重考慮的,還是失身懷孕,迫不得已的情況下結合的等等。
(二)看婚后感情
婚后感情是指男女結婚以后的相互忠實、敬重、喜愛之情。我國婚姻法第4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應該是婚后感情衡量的一個法定標準。主要從產生糾紛的具體情況,如發(fā)生糾紛的次數(shù)、程度、后果;男女各方的生活作風、性格愛好,以及家庭關系;婚后感情的發(fā)展趨勢,分析婚后感情是向好的方向發(fā)展,還是向壞的方向發(fā)展等方面來綜合判斷。
(三)看離婚原因
實踐中,離婚的原因非常復雜,有的是單一的,有的是復雜的原因;有思想意識和道德品質問題,也有實際生活問題;有第三者的干涉,也有當事人一方為達到自己目的而制造的虛假現(xiàn)象。因此,在查找離婚原因的時候,要去偽存真,找到離婚的真實原因,只有這樣,才能了解和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四)看離婚時夫妻關系的現(xiàn)狀
看夫妻關系的現(xiàn)狀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精神層面,夫妻雙方在思想意識方面還有沒有家庭概念,是不是具有經營家庭生活的意愿,夫妻雙方有沒有維持正常的兩性生活。二是物質層面,夫妻雙方是否還一起生活,一方的收入是否還拿來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開支。
(五)離婚訴訟過程中看有無和好的可能
有無和好的可能 ,是指夫妻雙方還有沒有爭取夫妻和好的意愿,并為夫妻關系和好創(chuàng)造條件。有的離婚當事人為了達到多分財產的目的或者拖延對方,口頭上不愿離婚,實際上并沒有為夫妻關系和好創(chuàng)造條件和付諸行動,這種情況下,也應該認定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上文對“夫妻感情破裂如何認定”以及“怎樣確定夫妻感情破裂”兩個問題進行了避繁就簡地介紹,相信大家現(xiàn)在對婚姻家庭的有關問題有了初步的認識。夫妻感情總會出現(xiàn)波動,出現(xiàn)波動的難免走向感情分裂。當夫妻感情破裂的,很可能會走向離婚。但感情破裂作為離婚理由時,需要經過嚴格的認定。如果遇到類似的問題,建議向律師尋求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