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況下可以中止探望權
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并不會因為父母的離婚而解除,在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xié)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p>
中止探望權的條件就是中止探望權的事由。關于中止探望權的事由,我國《婚姻法》只是概括性的規(guī)定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至于何種情況屬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法律及司法解釋均沒有作出明確規(guī)定。
不過,一般認為,下列情況屬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1、探望方患有嚴重疾病尤其是傳染病;
2、探望方在探望子女時有嚴重的違法或者犯罪行為的;
3、探望方有借探望之機藏匿子女,使其脫離直接撫養(yǎng)方的;
4、探望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給子女帶來不良影響的;
5、慫恿子女犯罪的等。
二、中止探望權的情形有哪些
探望權的中止從實踐看來包括以下情形:
1、探望權人患有嚴重的傳染病,這是基于對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慮;
2、探望權人不按協(xié)議或判決確定的探望方式、時間、地點探望,嚴重影響子女生活學習;
3、探望權人將子女帶入色情場所或讓子女觀看不健康的影視、書刊的;
4、探望權人道德敗壞、通奸、姘居、賣淫、嫖娼、吸毒、賭博,對子女身心健康會造成不利影響的;
5、探望權人對子女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的;
6、探望權人教唆、脅迫、引誘子女實施不良行為或者違法犯罪行為的;
7、探望權人發(fā)現子女有不良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不教育制止的;
8、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發(fā)展的情形。
以上就是“什么情況下可以中止探望權”和“中止探望權的情形有哪些”的具體內容,希望對您有一定的幫助。應注意的是,如果直接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監(jiān)護人因種種原因未提出時,允許其他人員提出申請,從而可以更好地保護子女的利益。針對以上問題,如果您還有什么疑問,或者您還想了解有關探望權的其他法律問題,建議咨詢專業(yè)律師,相信他們會為您提供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