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公證,是公證處依法證明離婚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需當事人提供相關書面材料,那么如何進行申辦呢?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
申辦離婚公證,當事人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戶口本;
(2)離婚證書或民事調解書、判決書(判決離婚的還應提交原法院出具的該判決書已生效的裁定證明);
(3)戶籍地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離婚后未再婚證明原件。
(4)委托親屬代為辦理的,提供親屬關系證明和代理人身份證。
(5)委托他人辦理的,提供有效的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
(6)申請人遺失離婚證的,應提供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解除婚姻關系證明書》。
離婚公證只能根據(jù)根據(jù)離婚證書、民事調解書、判決書、裁定書證明當事人在何年何月何日離婚,并不能證明當事人現(xiàn)在是否再婚。當事人還可以申請公證處對其未再婚的聲明進行公證。
(7)如果為解放前離婚的,須提供本人工作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解除婚姻關系證明。證明應當詳列離婚雙方的姓名、性別、出生時間、離婚時間、離婚地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