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
根據(jù)《婚姻法》第17條的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jīng)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贈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根據(jù)《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規(guī)定,“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二、離婚了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一)離婚時夫妻雙方可以協(xié)商約定房產如何分割,如果協(xié)商不成則由法院判決。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房產歸一方所有,給予另一方經(jīng)濟補償;如果雙方都想要財產,由雙方競價,價高者得之,給予另一方經(jīng)濟補償;如果雙方都不想要,可以交由法院拍賣,對所得錢款進行分割。
(二)離婚財產分割原則上是一人一半,但是也存在著一方少分或不分的情況。
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一方存在過錯,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法定過錯行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