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索要彩禮行為的認定
(一)婚嫁之中,男方要送彩禮、女方要陪嫁妝,這不僅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習俗,而且在當今時代,仍盛行在我國的各個地區(qū)。彩禮具有嚴格的針對性,必須是基于當?shù)氐牡娘L俗習慣,為了締結婚姻關系,不得已而為給付的,其具有明顯的習俗性。
(二)如果是索要彩禮錢、首飾錢等,就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敝械慕菇杌橐鏊魅∝斘?。還有就是是通過媒人向對方索要,而且現(xiàn)今社會的索要有車、房才結婚的“風俗”也違反了這一條,婚姻是建立在愛情的基礎上的,而不是金錢。
二、結婚彩禮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
結婚彩禮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一)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jù)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據(jù)最高院1993年《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guī)定,考慮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如果雙方婚姻持續(xù)時間短,并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可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的第8條規(guī)定精神處理,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
(二)彩禮由一方家庭占有的。由于彩禮未轉入男女雙方的財產共同體,只是由一方家庭占有,則并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此時仍應考慮當事人送彩禮時的目的性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第2、3項(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的立法本意,根據(jù)公平、合理原則予以酌情返還。
以上便是索要彩禮行為的認定以及結婚彩禮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情況,希望能幫您解決問題。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由于案件情況各異,建議最好事先咨詢相關的律師,更好地解決您在生活中遇到的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