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一方以他方名義購買房屋后分手
原、被告于2004年在德國玻璃展覽會上相識,2005年10月確定戀愛關系。2006年5月,原、被告商定在A縣購買一套住宅。2006年5月16日,被告蕭某與某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A縣牡丹園X幢X單元xxx室住宅樓,建筑面積75.94平方米,價款267 643元。該樓房是以被告名義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并以被告名義辦理了產權證書。所購樓房款267 643元均由原告銀行信用卡支付。房屋購買后,雙方對該樓房進行了裝修并購置部分家具。2006年8月8日,原、被告因故解除戀愛關系?,F原告以其購買該樓房共投資295 015元為由訴至本院,要求本院依法判令該套樓房歸原告所有或給付原告買樓投資款295 015元。
另一方應該返還出資
B市A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痹?、被告分手后,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將雙方在戀愛期間共同購置的財產,按其投入的份額,本著互諒的精神合理分割?,F原告以其提交的銀行信用卡兌賬單及所提交的購買裝修材料、家具票據,證明其在與被告購買A縣牡丹園2幢5單元102室住宅樓所投入的資金數額,被告理應如數返還原告所投入的金額。關于被告所述其與原告戀愛期間給付原告40 000歐元一節(jié),因未提供證據,本院不予采信。
律師認為:戀愛期間雙方當事人的財產屬于兩人共同共有,即使是登記于一方名下,也不妨礙另一方對此享有所有權。以上是關于“戀愛期間一方出資購買而以另一方名義辦理產權證書的房屋,戀愛關系終止時,另一方是否應返還出資方購買房屋的出資?”等問題的回答。如果你還不清楚的話不妨問問專業(yè)的律所,也可以請律師幫您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