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一方購買股票的性質界定
對于一方的婚前財產在婚后的增值,另一方未付出勞動的,如存款利息、股票未經炒作的自然增值等,則歸該婚前財產的所有者所有,婚前一方購買的股票在婚后的增值部分屬于從物。我國《婚姻法》明確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以及生產、經營的收益等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雖然婚后股票的增值部分屬于從物,但是它也屬于“生產、經營的收益”,并且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得到的,所以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婚前一方購買股票的收益如何處理
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資經營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本身規(guī)定了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及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釋(二)》已經明確規(guī)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孳息和自然增值這兩種情形在法律和司法解釋層面仍然是空白。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對于孳息所有權的歸屬,現代物權法一般采原物主義,我國《物權法》第116條規(guī)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睆姆蛇m用層面考慮,《物權法》與《婚姻法》同屬于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但《物權法》是新法,《婚姻法》是舊法,新法應優(yōu)于舊法。因此,按照《物權法》的規(guī)定精神,夫妻一方的財產在婚后產生的孳息仍然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自然增值是因通貨膨脹或市場行情的變化而致,與夫妻雙方的協(xié)作勞動、努力或管理等并無關聯(lián)。比如,夫妻一方個人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畫、珠寶、黃金等,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因市場價格上漲而產生的增值,由于拋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致,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市場行為作用的結果,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將該部分增值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基本上是理論界及實務界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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