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是指配偶一方違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權益,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損害和精神創(chuàng)傷,過錯配偶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由于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屬于民事?lián)p害責任的一種特殊情況,它適用于民事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并根據(jù)《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構成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需要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一)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是一切侵權責任構成的前提條件,無損害事實,即無承擔責任的基礎。 在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案件中,除因配偶一方實施了法定違法行為,致使無過錯方由此受到財產(chǎn)損害外,對其精神的損害也是巨大的。其中包括對婚姻生活的絕望、將來生活的不安、離開子女的痛苦以及由于離婚而導致的社會評價降低等。
(二)違法行為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是法定責任,所以過錯方的違法行為是指違反了有關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根據(jù)《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是指以下四種情形:
1、重婚;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3、實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因果關系
配偶一方的違法行為是造成另一方因離婚而使精神利益受到損害的原因。如果過錯行為未導致離婚,則不適用離婚損害賠償。
(四)主觀上具有過錯
過錯是無過失方提出損害賠償?shù)那疤釛l件。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在離婚案件中主要表現(xiàn)為故意。
二、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有何特點
根據(jù)《婚姻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shù)?,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但是,與其他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相比,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有其自身的特點,這些特點在司法實踐中必須得充分考慮到。
1、主體的特定性。離婚精神損害的主體是夫妻,具有合法的夫妻關系是適用這種特殊精神損害賠償?shù)那疤?,而一般精神損害的主體沒有特指。
2、行為的法定性。離婚精神損害中,有過錯的一方實施的侵權行為是由法律規(guī)定的,具體就是四類法定行為,而一般精神損害行為沒有這種限制。
3、客體的單一性。離婚精神損害侵害的客體是存在于夫妻之間的配偶權和無過錯方的人格權。
4、義務的人身依附性。離婚精神損害行為是違反了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這種忠實義務具有較強的人身依附性,僅存在于合法夫妻之間。
5、結果的雙重性。離婚精神損害行為的結果是雙重的,一方面導致無過錯的精神上的痛苦和創(chuàng)傷,另一方面也導致了夫妻感情的破裂、婚姻關系的結束。
以上就是有關何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有何特點的具體情況,希望能幫您解決您的問題。對司法實踐中因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引發(fā)的糾紛,如果需要走訴訟程序,建議最好是事先咨詢相關的婚姻專家律師,以少走彎路,更好地解決自己所面臨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