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異地起訴離婚要有對方的居住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條: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第四條規(guī)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yī)的地方除外。
根據以上法律規(guī)定,起訴離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在異地起訴離婚,需要提供被告經常居住地的證據。被告經常居住地的證據一般是居住證或街道辦出具的居住證明。下文將就此問題展開分析與討論,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二、起訴離婚可申請法院調查哪些證據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應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訴訟主張,否則有可能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因客觀原因,有些證據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確實無法提供,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下列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p>
1、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查閱調取的;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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