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出資購買房屋的分割
雙方婚前出資,登記在一方名下,如何分割?
1、雙方共同出資購房,登記在一方名下,如果最終未能結(jié)婚的,在雙方?jīng)]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仍然應當確定該房屋系登記方一方個人財產(chǎn),在分割時應當判令登記一方返還另一方的出資份額。
2、如果雙方辦理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對于產(chǎn)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夫妻中另一方有證據(jù)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的,在離婚分割財產(chǎn)時,該房屋仍為產(chǎn)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chǎn),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對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shù)牟糠?,應當予以返還。
3、如果雙方辦理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同時一方不僅能夠證明出資,還有證據(jù)證明雙方的出資是基于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則雖然該房產(chǎn)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chǎn)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產(chǎn)時,對于存在當事人出資數(shù)額比例懸殊、且婚后確未共同生活或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較短等情形的,也應一并考慮,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chǎn)進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
二、父母出資購房的分割
1、婚后父母一方出資,產(chǎn)權(quán)登記在己方子女名下,離婚如何分割。
由于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的第22條規(guī)定,當事人結(jié)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歷來對于這條的理解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 2004年上海市高院對于這個問題給出了明確的解答:對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chǎn)證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從社會常理出發(fā),可認定為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為個人所有。
2、一方父母婚后出資,登記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提供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者明確表示向一方贈與的,一般應認定為向雙方贈與,房產(chǎn)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
3、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一方父母出資登記在夫妻兩人名下,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但雙方進行財產(chǎn)分割時,一方會突然拿出借條來說明,父母的出資屬于借款。這種情況下,如果該借條上有雙方的簽字,或者有其他證據(jù)證明該借條是購房當時形成的真實借貸行為,那么應當作為借款處理。但是如果沒有上述證據(jù),僅有一方父母的當庭表示,借條不能證明其書寫形成的時間,就不能排除贈與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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