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離婚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系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設了離婚時的損害賠償制度,因一方的法定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第三,實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提起離婚損害賠償?shù)臈l件
1、一方有過錯并且過錯形式是故意。
司法實踐中,法院認定一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其主觀方面必須存在過錯并且是故意。從婚姻法規(guī)定的四種情況看,有過錯方所持的主觀心態(tài)均為故意,沒有過失的情況。也即是說,實施婚姻法46條規(guī)定的四種行為,不管是通過作為形式,還是不作為形式,行為人都認識到其行為的法律后果。
2、客觀上存在法定的過錯行為。
《婚姻法》46條規(guī)定的四種行為包括:①重婚行為。包括事實上的重婚和法律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有配偶者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②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指的是由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包括姘居和通奸。③家庭暴力行為。即行為人以捆綁、毆打、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④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包括持續(xù)性、經(jīng)常性的家庭暴力,以及對年老、年幼、疾病或沒有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yǎng)義務而拒絕扶養(yǎng)的行為。
3、配偶一方的行為與另一方所受到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只有配偶一方的受損害的原因是另一方的過錯行為引起的,過錯方才能對此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配偶之間的夫妻關系,是基于雙方的信賴、自愿、忠誠而建立,是受法律保護的以配偶權為主要內容的身份關系。配偶一旦實施了四種行為之一,必然損害另一方的配偶權,給對方造成身體上的損害或精神上的痛苦。
4、有損害事實。
由于婚姻關系不是財產(chǎn)關系,對于婚姻損害后果的衡量不能通過有形的、外在的客觀標準進行計算。只要過錯行為能對婚姻關系產(chǎn)生破壞,就可以認定為過錯方的行為造成了損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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