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時涉嫌假造債務的認定及處理
當事人在房產爭議上涉嫌造假主要體現(xiàn)在房款來源上,即聲稱在購房時,向父母或其他親屬朋友借款。有的涉嫌造假者還有“欠條”或“協(xié)議”佐證。比如,男女離婚時,男方在法庭上聲稱,兩年前,夫妻購房款40萬元中的30萬元,是向其父母借的款,并且有向父母打的借條,還有父親的證言以及還款協(xié)議。因此,男方要求女方連帶承擔向父母的借款30萬元。而女方則聲稱,其從未聽男方說過購房款中有向男方父母借錢的情況,也不承認購房款中有向男方父母借款的事實,認為這些錢款都是夫妻共同生活中賺來的。而男方則辯稱,雙方結婚不到3年,根據雙方的收人情況,不可能有30萬元的存款,而只有另10萬元房款的存款,以此印證借款事實。
那么,如何處理該案系爭房屋中的借款呢?
首先,本案審理的是一起離婚案件,涉及離婚、子女撫養(yǎng)、共同財產分割三部分的內容,但對于涉及第三人的借款法律關系,法院是不好在一個離婚案件中做出認定和處理的。因為一般的離婚案件,當事人只有原、被告雙方,而無法列債務、債權人為第三人。因此,法院在雙方各執(zhí)一詞的情況下,一般不會在一個離婚案件中,處理涉及第三人權益的爭議。如果男方認為債務關系存在,可由其父母另案提出一個債務訴訟,由法院處理。
其次,即使男方父母另案起訴,未必勝券在握。因為如果男方父母另案提出了欠款糾紛的訴訟,那么借款事實是否存在就是案件爭議的最大焦點。從本案實際來看,鑒于男方與男方父母的特殊利害關系,僅憑欠條可能還不能完全印證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如果女方有異議,還要看該“欠條”記載的借款時間等內容,是否能經得起司法鑒定。不僅如此,還要看男方父母30萬元是如何而來,分幾次以怎樣的形式匯入或交人男方處的,相關的銀行材料單據有哪些可以印證?如果僅僅有一張欠條,而無任何其他證據佐證,法院認定30萬元債務存在的可能性也不會太大。
二、假造花銷的認定及處理
如果一方當事人想讓對方少分在自己名下或自己掌握的財產,可能會向法院提交錢財已消費的證據,以求從自己掌握應分的共同財產中扣減。
遇到另一方可能涉嫌假造花銷的情況,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處理:
其一,要看對方所述花費用于何處。
只有為家庭生活的開銷,才能作為共同財產的合理消耗。如果一方給予其姐妹親友,或一方聲稱賭博輸掉,均不能成為讓另一方共同承擔消耗的理由。
其二,要看對方所謂開銷,有何證據印證。
比如,對方聲稱用于家庭開銷,但開銷數額過大,超出合理范圍,就應要求對方舉證。一般情況下,若對方主張在短時間內大額合理支出,而沒有必要的和合理的票證佐證,法院對其訴求難以支持。
其三,要結合一方花銷的婚姻背景,分析其開銷是否存在主觀惡意。
比如,某男在其妻離婚訴訟期間,在商場大肆購物,不僅購買了高級時裝,而且還購買了名貴手表等,開銷達數萬元。這些情況下,基于雙方夫妻感情惡化,甚至處于或即將處于離婚訴訟,一方由此產生的不合理的開銷,法院一般也難以讓雙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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