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處理同居期間財產爭議的法律依據(jù)
對此的法律依據(jù),目前仍是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該意見第8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系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yǎng)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并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從該意見來看,同居關系終止時,對同居關系期間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財產對待,對同居關系期間共同共有財產的分割,在遵循的分割原則中,有一個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該意見第10條規(guī)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guī)定的精神處理。”該意見還規(guī)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以上雖為規(guī)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應予以遵照的法律條文,但在司法實踐中,依然適用處理“解除同居關系”涉及的財產爭議的處理。
二、同居財產的分割會照顧女方么
法院在處理因同居關系而產生涉及財產分割問題的案件時,一般會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這與解除婚姻關系時分割財產的原則類同。但是,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而不是按共同共有處理。即能證明為個人財產的,按個人財產處理:不能證明為個人財產的按共同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蹭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宇第112號《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guī)定的精神處理。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而《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guī)定:“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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