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贈品的定性
婚前贈品均屬婚前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2條規(guī)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此外,盡管司法解釋中的該條規(guī)定僅限于購房出資,但對于實踐中可能發(fā)生的購買其他物品的出資,同樣可根據該條規(guī)定作出相應的歸屬認定。
例如,胡某父母在胡某結婚前為胡某買的商品房和大件家電,如果房產登記在胡某名下,并且沒有明確房產及大件家電是贈與胡某夫婦雙方的,應屬胡某的婚前財產,即屬其個人財產。則離婚時陳某無權分得。
但是,胡某的母親將祖?zhèn)鹘渲冈诤郴榍敖o了陳某,應認定為贈與陳某個人,屬其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胡某的母親無權要求陳某返還。
二、婚前財產的歸屬
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
以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釋規(guī)定,夫妻一方婚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房屋和其他生產資料經過8年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時至今日還有很多人認為婚前財產經過一定時間就轉變成夫妻共同財產。而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則規(guī)定:除非夫妻另有約定,否則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如果夫妻對個人婚前財產沒有約定,則這些財產不因婚姻延續(xù)轉化為共有財產,婚前的財產永遠是個人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