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決撤銷婚姻的法律依據(jù)如何
在發(fā)生的種種婚姻判決中,有一類比較另類,不是平常的離婚判決而是可撤銷婚姻判決,可撤銷婚姻在國內雖然較少人知道但是也不是很少見。根據(jù)《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根據(jù)法律以及司法解釋中的規(guī)定,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而且也只能是本人,向法院或者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婚姻請求的,應當在登記之日起1年內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在恢復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同時,權利人應當注意的是:該時間期限的規(guī)定,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有關規(guī)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guī)定。
綜上所述,婚姻被宣告無效、被撤銷后的法律后果無論是無效婚姻還是可撤銷婚姻,一旦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則婚姻自始無效,即從當事人結婚之時,婚姻就沒有效力,而不是從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宣告之時起婚姻才沒有法律效力。這說明我國對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采宣告主義,即只有經過宣告確認程序后,才產生自始無效的后果,也即未經公權力宣告前,不能作為無效對待。
二、可撤銷婚姻的理由有哪些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依照我國現(xiàn)行《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對于可撤銷婚姻只規(guī)定了一種情形,即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其中,對該條中的“脅迫”一詞,如何理解,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所做的司法解釋中,將“脅迫”定義為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
婚姻作為兩個人家庭關系的紐帶,前提并不是很多年輕人認為的那樣愛情大過一切。要知道感情雖然很重要但是自愿才是一切的真正的前提,如果有一方對于婚姻存在不愿意、反對的態(tài)度,那么即使雙方父母同意或者對方一往情深并因此受到脅迫,那么這樣的婚姻則應該是無效的,不過需要去進行撤銷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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