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的法律特征
(一)離婚的主體只能是夫妻雙方,在離婚行為中必須體現(xiàn)當事人本人的意思。行政離婚,當事人雙方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作出申請離婚的意思表示;訴訟離婚的,當事人即使有訴訟代理人 ,本人仍應當出庭,但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除外。當事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以表達本人的意愿。
(二)離婚是解除婚姻關系的行為,其前提條件是雙方當事人須存在婚姻關系。
(三)離婚必須遵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
(四)離婚必須經過訴訟程序,但當事人可以就其離婚及離婚后的各種事宜事先達成協(xié)議,由法院批準。絕大多數(shù)的當事人(大約超過95%),采取事先協(xié)議的方法,而不用法官判決。
二、離婚與婚姻無效的界限
(一)離婚是合法婚姻的解除?;橐龅臒o效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二)離婚的原因一般發(fā)生于結婚之后,婚姻無效的原因則發(fā)生于結婚之時。
(三)離婚于確定之日起解除婚姻關系 ,沒有溯及力,婚姻的無效為法院確認無效婚姻為自始無效,具有溯及力。
(四)離婚之訴僅限于當事人提出;而婚姻無效之訴則不受此限制。
(五)婚姻的撤銷,是對成立時已有瑕疵的婚姻的糾正。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橐龅某蜂N的原因一般發(fā)生在結婚之時,是由受脅迫的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向法院或婚姻登記機關提出請求撤銷該婚姻。撤銷婚姻的請求必須在訴訟時效內提出。
(六)公民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被勞動教養(yǎng)或者被監(jiān)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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