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債務相關法規(guī)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shù)?,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一)》第十八條,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xié)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jīng)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xié)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shù)?,人民法院應當支持?/p>
二、如何判斷夫妻共同債務
共同債務的判斷標準: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jīng)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yǎng)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jīng)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jīng)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