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股權分割依據
離婚股權分割涉及《公司法》、《婚姻法》、《合同法》等法律。
《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離婚股權怎么分
在離婚案件中,若夫妻一方主張分割雙方名下在公司的股權,法院一般將夫妻雙方均視為公司股東,不強調夫妻之間特定的身份關系。因此,相關股權轉讓協(xié)議,也依照《公司法》與《合同法》的規(guī)定,判斷股權轉讓協(xié)議的效力。同時,由于夫妻雙方均具有股東身份,因此,不會著重強調夫妻之間股權分割協(xié)議與其它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的沖突。
法院處理夫妻雙方持股的通常方法,一般是適用調解解決,在征求雙方的意見后,通過出具調解書的形式,將夫妻雙方名下股權的處理結果進行固定,并由當事人憑調解書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手續(xù)。但是,在處理時,法院應審查公司章程有無另行規(guī)定,對于股東轉讓股權有無其它合法的限制條件(比如,公司章程設定了股東轉讓給其它股東的限制條件,而不只是拘泥于“優(yōu)先購買權”);但是,如果配偶雙方在離婚案件中,對雙方名下的股權分割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而公司又存在其它股東、即股東人數(shù)不限于夫妻二人的情況下,一般會建議當事人另案依《公司法》的規(guī)定處理股東間內部爭議,或建議當事人另案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但是,法院可以在判決書中確認,雖然夫妻雙方名下的股權持股比例不同,但仍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另有另行明確約定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