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婚前公證后的房子引爭議
梁某與張某于2000年7月登記結婚。梁某主張夫妻分居長達數(shù)年,雙方感情已經破裂,于是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據了解,張某父母共有一套房屋,2004年,張某父母辦理贈與公證,自愿將涉案房屋的全部產權贈與唯一兒子張某,張某表示接受該贈與,后產權登記于張某個人名下。張某父母已先后去世,涉案房屋由張某一家三口居住,梁某與女兒居住一房間,張某居住另一房間。梁某主張該房是張某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接受父母贈與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故要求對房屋份額進行平均分割。
法院判決:公正房產屬于個人財產
法院認為,關于涉案房產,從張某父母及其在公證處所作的談話筆錄、《贈與合同》的內容及房產證登記的產權人情況看,張某父母將房產只贈與給張某個人所有的意思表示清晰明確,故應認定為張某的個人財產,梁某主張涉案房屋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什么情形屬于個人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币虼松鲜霭咐m用該條第三款,父母在贈與合同中明確了該房產贈與給張某一人,且贈與合同還經過公證,證明力更強。
以上就是婚前公證后的房子引爭議,什么情形屬于個人財產的案例介紹,希望能幫您解決您的問題。對司法實踐中引發(fā)的糾紛,如果需要走訴訟程序,建議最好事先咨詢交通方面的專家律師,更好地解決自己所面臨的問題。
